9、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来访,做好疏导工作,没有发生来访者自杀、行凶和危重病人在接待室死亡等事故。
10、重访率不高于10%,越级上访率低于5%,使问题解决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
1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办案工作
1、认真承办来访的各类案件,无久拖不决案件。
2、经办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诉讼文书齐全。
3、案件办结后,应按规定立卷档。
(三)信息工作
1、重视信息工作,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典型案件等,能及时提供信息。月、季度、年度有综合情况分析或专题反映。
2、接待室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如被上级机关或报刊采用,可作为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评比方法
1、自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检察院可根据上述评比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比标准和评比方法,结合年度总结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织实施,政治部门审核把关并报请党组审定。
2、评比文明接待室分三个层次进行:
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对县、区(市、旗)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评比,并对评选出的县、区(市、旗)院文明接待室授予称号和标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进行评比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和标牌。对其中开展活动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称号和标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符合标准、工作特别突出、开展活动成绩特别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和省院提请的分、市(州、盟)院和县、区(市、旗)院接待室,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并颁发标牌。
被授奖的文明接待室,应努力保持荣誉,力争在再次评比中保持称号。如工作下降应限期改进,如无起色,不符合评比条件,应由原授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标牌。
说明:
重访是指同一来访人因属检察管辖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来访,但不包括来访人在规定办案限期内的第二次来访。
重访率=重复来访件数÷(首次来访件数+重复来访件数)。
越级上访是指来访人越过应属下级检察院到上级检察院的来访。
越级上访率=越级上访件数÷来访总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