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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
 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改进和完善接待来访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业务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现针评比标准和评比方法(试行)和支持,开展活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1992年1月3日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


  为了加强以民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促进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检察机关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
 一、评比条件
  (一)接待工作
  1、设有专用的来访(举报)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接待室内部整齐清洁并设置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法制宣传材料以及桌、椅等便利群众来访的设施。
  2、分、州、市以上检察院的接待室应有相应数量和专职检察干部,负责来访控告、申诉的受理;县、区检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时间对外公开并严格遵守,接待人员坚守岗位。做到来访或举报电话随时接待、受理。
  4、接待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负责感和工作热情。
  5、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举止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没有简单生硬和推诱现象。
  6、对属于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接谈登记,按分级负责原则及内部业务分工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7、接待室工作做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检察长接待制度等。
  8、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每月不少于2次。并要亲自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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