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借款单位要信守合同,按期还款。对按期还款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优先安排下次借款,对不按期还款的,除加收逾期占用费外,不再安排新的借款和各种扶持地方的专项资金,或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扣还。
第十一条 对于周转金管理、回收工作成绩显著的厅(局)由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不能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审核报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归还。在处长期内,周转金占用费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受灾后急需恢复生产的项目,优先给予周转金扶持。
第十三条 “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用于联营的尚未回收的资金,一律改为周转金借款,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与农业部财务司重新签订合同,相应增加统借统还周转金(具体实施办法见“关于改进联营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关畜牧、水产周转金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改进联营资金管理和回收工作的意见
“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和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良(原)种场、园艺场系统投资6700多万元,其中农业部投入3375万元。分别在四川、湖南、湖北、河南、福建、安徽、江苏、浙江、山东、吉林、河北、北京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兴办了64个联营企业。据不完全统计,联营企业在“七五”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近10亿元,上交税金1700多万元。实现利润450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良种场、园艺场的经济发展。同时使许多名、特、优、新、稀农业资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改进资金管理与回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联营企业的管理和领导,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为便于管理,对于“六五”、“七五”期间农业部财务司用于联营的尚未回收资金,一律改按周转金贷款办法,相应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统借统还周转金,并分别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每月收取千分之三的占用费。联营单位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应交未交的利润和本金,应按原规定期限上交和结算清楚,确有困难的,经财务司同意,可转作周转金借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对所属联营单位的管理形式和方法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