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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19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良(原)种场、园艺特产场(以下简称良种场)及其它农业事业单位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根据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多种经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有偿使用性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良种场开展以种植、养殖和小型加工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及其它农业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
 第三条 周转金的投放,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用于资源条件好,能充分发挥技术、人才、设备优势而兴办的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每年年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将下一年度的扶持项目及申请资金计划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五条 周转金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借款项目及解款数额由农业部财务司根据各地的计划和现有周转金确定,并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定期使用和归还。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周转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应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报告及可行性分析,确定借款项目及借款金额,并与之签订合同,及时下拨资金,同时要经常监督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挪用、转借或项目执行中无效益的,应追回借款。
 第七条 周转金扶持的项目所需资金应坚持以自筹为主,并首先落实自筹配套资金。新开办项目的自筹配套资金与周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
 第八条 借用的周转金必须按期交纳占用费。周转金每月占用费率为千分之三,到期的周转金,应将本金连同占用费一并汇交。逾期未还的周转金(包括占用费),按月加收千分之六的逾期占用费。
 第九条 周转金占用费的计算期限从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时间起计,到借款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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