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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选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可享受一头,如享受机关的,就不能再享受劳动服务公司的,不能两头都沾。
 第六条 公司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我国科技工作方针和新时期的地震工作方针,为发展地震事业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公司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公司领导人要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震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是局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家地震局系统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各直属单位科技开发处(部)是本单位领导下的科技开发职能部门,也是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公司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的指导。劳动服务公司同时还要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由公司领导集体拟定方案,报主办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批。公司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要在审批的编制内下达,不得超编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公司的机构和编制如有变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要在做好内部工作制约、内部控制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物资、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的监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公司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合法权益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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