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为使本规划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通过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委实施对全国血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省、地、县各级血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根据一九九0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和具体计划,各负其责,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全国爱委会要制定出疫区的粪管、水管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三)要依靠和发动疫区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自己起来和“瘟神”作斗争,同时动员城乡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支援血防工作,真正做到万民齐动员,群策群力,再送“瘟神”。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血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防治知识,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对血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科学性的认识,增强血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群防群治。
(五)健全血防机构,加速专业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
各疫区省要根据卫生部、农业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疫区防治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各级血防专业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注意解决专业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六)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血吸虫病的防治,主要由地方负责,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在血防资金上要给予保证。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与血防相关的农田水利项目、扶贫项目、老区建设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和民政项目等结合起来。同时亦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工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政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将血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对所需资金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