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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
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
(银发[2004]157号)


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你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包括15家金融机构,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请各做市商按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开展双边报价业务,并按照银发[2001]75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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