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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出现一批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组织,对于联结千家万户建立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减轻市场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畜牧、水产)科技推广部门、乡镇企业等,凡有条件的都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牵头或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活动。国家统一经营和国家定购部分以外的农产品,可以通过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使产区直接与销区挂钩,以销定产,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逐步形成合理的区域分工。各部门对其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的下属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原有的资金、物资供给不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同时有计划地建立若干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在市场内进行,逐步减少场外交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要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向远期合同和期贷贸易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划,市场的管理者不得参予市场交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和合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并纳入各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公共事业来办。在统一规则下,鼓励多方兴建,多渠道筹资,调动各方面办批发市场的积极性。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等基础设施,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解决。今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各级计委都要作出相应安排。重要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库、中转库的建设和公路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安排专项资金。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商品粮基地建设,要相应增加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储藏设施,经营储藏业务。各部门的仓储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实行栈租制,作为企业来经营,自负盈亏。合理调节粮食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之间的利益。粮、油销区要严格按计划调入,分担产区储藏的困难,逾期不按计划数量调入的,要承担贷款利息和保管费;如产区待价而沽,不按时调出,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在农产品购销旺季,对农产品主产区和大型批发市场所需运力,要给予重点照顾,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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