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申报委管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申请书由本单位审查;地方各单位的申请书由所在省区市体委审查,然后,一式三份报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投标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条 凡承担委管项目的单位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在发出立项通知后一个半月内,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项目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为研究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研究资料文印费;
(三)计算机机时费;
(四)专家咨询费;
(五)必需的会议费;
(六)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按承担单位财物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检查与实施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委管项目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委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定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销或修改已签约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项目,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细目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者,一经发现,将中止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报委管项目资格。
第五章 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需要鉴定时须在两个月前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附全套研究成果资料(研究项目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