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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10日)废止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15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系统的软科学研究是以辅助各级体育部门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综合性研究活动,其范围主要包括:体育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
 第三条 全国体育科技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归口管理,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以下称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分管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应将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为加强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的宏观指导,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时期体育决策的需要,制订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第五条 国家体委设软科学研究委管项目(以下简称委管项目)。委管项目目前暂设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
  补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体育决策中急寓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自筹经费项目可以适当扩大选题范围。
 第六条 立项原则:
  (一)研究内容对体育改革、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研究计划周密,研究方法适宜,实施方案可行;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领导同志;
  (四)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七条 委管项目采用委托研究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研究项目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公开招标项目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在招标中,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筹经费的投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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