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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先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 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专家、外教,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三十四条 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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