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航空体育专用机场,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亦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向民航局备案。
第四章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要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43号文《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管理局、省(区、市)局对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职责范围与本办法第一章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八条 产权属于民航局或属于地方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由民航局各级管理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实行管理,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权属于军队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的开放使用不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而以行文的形式报批。上报的文件、资料以及审批程序均与第二章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机场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有关法规,管理制度健全,机场所管的各类设施达到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任务出色,在二年内没有因机场管理原因而发生返航、复飞、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延误和取消航班等情况的机场,管理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三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连续五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机场对所管设施管理不善,对飞行安全构成隐患,并且不及时改进;或者已经给飞行安全和正常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情节给机场管理机构以处罚。
1.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复飞、返航、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起降不正常等情况,总次数达当年总起降架次的千分之一(当年总起降架次在1000次以下的机场达千分之三)时,管理局应给机场管理机构以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2.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者,应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并应给予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