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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的有关要求,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有关测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资料,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六)税金;(七)利润或亏损;(八)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九)附属企业利润;(十)成本率;(十一)综合费用率;(十二)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本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核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因素,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经上级批准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是国家拨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基金;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基金;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发放贷款中的营业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 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自行冲减。
  外汇资金管理要按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在海外设立代办业务及开立帐户。
 第二十条 各项存款、自有资金、金融债券等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各项贷款及经营投资等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代资金的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行领导提供有关信息,最大限度的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外币现钞和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要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人行往来、同业往来、拆出资金、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加息收入,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咨询信托业务收入,各项手续费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和罚款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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