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废止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确定
(1991年8月26日地质矿产部令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对因工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负有责任(含领导责任)的人员,在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拔使用、核准3%晋级指标和地勘单位管理升级时,同级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否决意见,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执行。
第四条 部、局(厅)负责对评定授予部、局(厅)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安全考核,按下列指标实行安全否决。
一、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负有直接责任(含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因工表内外责任死亡事故;
2、因工表内外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二、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队,车间、车队、实验室、机台、坑口、班组及负责人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人员死亡;
2、重伤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
三、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发生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凡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队,厂级单位及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死亡2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四、评定前两个年度和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前这段时间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厅)级单位和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3人以上的因工表内外责任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