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县、区卫生局接到推荐书后进行初审,逐级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评选或分别组织评选,报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全国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卫生单位均在所在地参加评选。
  垂直领导的个别部委所属卫生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并统一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 卫生部成立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卫生系统评审表彰工作。
  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第十一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白求恩奖章等荣誉称号经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部办公室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三至四年评选一次。
  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选。
  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实行限额评选。
 第十四条 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授予院、所、站、系及其以下,科室或课题组以上相对独立的单位。
  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卫生系统中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卫生系统中有重大贡献的工人。
  白求恩奖章授予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经湛的医术,并在工作中有卓越贡献的医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表彰奖励形式

 第十六条 对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凡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凡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白求恩奖章等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通报表彰,同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