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企事业单位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发布 建教[1991]5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认定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本行政区域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岗位的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持证上岗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六条 属于地方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部门负责审查、颁发,也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前款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资格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资格性岗位培训统考课程的考试和能力、业绩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