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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
 (1991年8月7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表彰对中国林业建设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和《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分为单位奖、部奖和友谊奖。
  (一)单位奖由聘(邀)请单位对使本单位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以单位的名义发给奖状(授予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和价值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二)部奖由林业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外国专家授予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奖章、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以及价值三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三)友谊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予在工作中做出突处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林业部的名义授予部奖:
  (一)无偿转让科学技术成果、优良林木种质或者改进生产管理和工艺流程,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无偿援助培训林业技术人员累计达十人次或者九十人月以上的;
  (三)参加中国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其成果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的;
  (四)争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二百万美元以上、外国政府无偿援助一百万美元以上、民间组织捐赠三十万美元以上或者个人捐赠十万美元以上的;
  (五)其他对中国林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五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的奖励每年评选、审定一次。
 第六条 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由林业部机关各司局、林业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填写《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推荐、评审表》(见附表),并附详细事迹材料,报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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