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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失效]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纳入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纳入计划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企业每年度都必须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基层生产单位或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企业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平衡。对选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由企业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表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经核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为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下达执行,并抄送劳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落实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行政领导,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从项目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物资材料供应、经费开支等方面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领导,以便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应在试运转情况基本正常的两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投资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邀请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各地林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职业中毒或职业危害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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