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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1991年8月27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有效地防止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林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林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组织和发展生产,结合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投入。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指以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有计划地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一项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基建、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纳入企业生产建设和企业改造的长远规划。企业在编制生产、基建、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年度计划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障安全生产和治理职业危害所需的资金、设备、物资材料,必须优先解决。
 第六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切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应根据企业经济、技术、物资条件,优先安排消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因素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是: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防止工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应采取的措施;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因生产发展而应采诎的安全卫生措施。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卫生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所需的房屋和设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所需的设施。具体内容,按照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说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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