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专职技术人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验进行业务领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半成品不直接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平行样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按规定进行复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十九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和出厂。
第二十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直接记录,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疏密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和更改。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品或对外的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经质监机构盖章,方可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整理归档,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应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量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
1、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2、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调试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