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制订企业质监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监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或工作标准。
3、检验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检验样品的采取、收办、保管和处理;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基准物质、化学试剂和药品等的管理;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原材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原始记录的填写、复核和管理;检验报告的填报、审核和管理;中控或工序、半成品的检查;产品外观、重量、包装、标志和贮存的检查;质量检验事故处理;质量台帐、报表管理等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保证制度。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的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用户访问和异议的处理;产品质量事故处理,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质量信息传递等制度。
5、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6、安全、卫生、保密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有以下基础资料:
1、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目录一览表;产品现行标准一览表;原材料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2、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3、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4、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5、与质监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质监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6、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全项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检,复验不合格的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