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
附件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略)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定升级条件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质监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直接投料;
3、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4、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志和贮存等进行检查;
5、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6、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领导;
7、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主动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提供数据及具体建议;
9、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或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10、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参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中控分析室进行认证。
第二章 质监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监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