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定升级评分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决项,不得出现零分。
第三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八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监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备案;三级质监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认可,批准发证,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备案;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监机构的定升级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审查认可,批准发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审查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检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监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五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机构、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二天。审查组织根据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发证单位。
第十二条 审查发证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颁发证书,达不到申请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消或不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一级、二级质监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半年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质量监督处。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厅(公司)的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