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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1991年7月27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监机构)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质监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是在企业质监机构认证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条件》(以下简称定升级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评分表》(以下简称定升级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监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及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监机构定升级后,才能申请参加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分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奖及企业定升级等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必要条件:
  1、由正厂长直接领导,并列入正厂长的责任制内;
  2、必须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
  3、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上岗操作证。
 第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条件和评分表考核,一级质监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监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监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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