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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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