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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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