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I章 危险品运输
21 将现有A部分换成以下新的A部分和A-1部分:
“A部分 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运输
第1条 定义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章而言:
1 《国际危规》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122(7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该规则可经本组织修正,但此类修正案须按本公约第Ⅷ条中关于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所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和产生效力。
2 危险品系指《国际危规》所涵盖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3 包装形式系指《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封装形式。
第2条 适用范围*
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
2 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
3 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
4 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第3条 危险品载运要求
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应符合《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单证
1 在与包装形式危险品的海上运输有关的所有单证中,应使用货物的正规海运名称(不应只使用商业名称)并按《国际危规》规定的分类给予正确说明。
2 由托运人准备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附有经签字的证书或申报单,申明所托运的货物已被妥善包装、标记、加了标签或标牌,并处于合适的装运状态。
3 负责货物运输单元中危险品*包装、装载的人员应提供签字的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说明单元中的货物已经妥善包装和系固,且所有可适用的运输要求均得到满足。此种证书可以与第2款中提及的单证合并。
4 如有正当理由怀疑装有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货物运输单元不符合第2或第3款的要求,或没有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则该货物单元不应被接受装运。
5 运载包装形式危险品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按照《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危险品及其所处位置的专用清单或舱单。标明类别和明确船上所有危险品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以代替此种专用清单或舱单。这些单证之一的副本应在船舶离港前交给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机构。
第5条 货物系固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