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5)“五矿有色”出具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见附件3)。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三)进口铜原料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四)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1、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企业不得将进口铜原料复出口或将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的粗铜复进口等形式套取退税。同时,也不得转让、倒卖进口铜精矿,以及滥用退税资金,如发现企业有以上行为,除终止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并追回以前退税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企业每半年要将进口铜原料的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做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专员办的检查和监督。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四、退税资金的使用。国家退还给企业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附件:1、2004年“专项”铜原料进口分企业安排数量
2、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3、已进口货物证明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2004年“专项”铜原料进口分企业安排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