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公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
附件一: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承担改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工艺、设备进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籽棉烘干系统: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烘干系统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
(二)轧花:在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应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三)加湿: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皮棉经过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
(四)打包
1、打包前应对每个棉包测量回潮率, 测量结果记录在条形码中。
2、加工后的棉纤维必须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400吨的打包机进行打包,台时(皮棉)处理量不小于15包(227kg)。
3、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棉样装置(包包取样)。每个棉样重量约115克,每包棉包取两个棉样,一份送公检机构检验,一份企业保存。
4、皮棉成包采用裸包方式,用8根钢丝进行捆扎,成包后进行称重,结果记入IC卡。
5、通过套包平台套包。包装材料采用棉布、专用塑料袋或编织袋。
6、用打码机打印条形码,放置在棉样和棉包上。
7、棉包通过自动输送系统和专用夹包车运往指定地点。
8、打包机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安装辅助设备,同时便于进行取样、暂存样品等工作。
9、棉花包装应符合GB/T6975-2001的I型包的规定。即包重为227±10公斤,棉包尺寸为:1400×530×7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