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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公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

附件一: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承担改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工艺、设备进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籽棉烘干系统: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烘干系统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
  (二)轧花:在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应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三)加湿: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皮棉经过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
  (四)打包
  1、打包前应对每个棉包测量回潮率, 测量结果记录在条形码中。
  2、加工后的棉纤维必须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400吨的打包机进行打包,台时(皮棉)处理量不小于15包(227kg)。
  3、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棉样装置(包包取样)。每个棉样重量约115克,每包棉包取两个棉样,一份送公检机构检验,一份企业保存。
  4、皮棉成包采用裸包方式,用8根钢丝进行捆扎,成包后进行称重,结果记入IC卡。
  5、通过套包平台套包。包装材料采用棉布、专用塑料袋或编织袋。
  6、用打码机打印条形码,放置在棉样和棉包上。
  7、棉包通过自动输送系统和专用夹包车运往指定地点。
  8、打包机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安装辅助设备,同时便于进行取样、暂存样品等工作。
  9、棉花包装应符合GB/T6975-2001的I型包的规定。即包重为227±10公斤,棉包尺寸为:1400×530×7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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