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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大中型企业划分按国家计委计字(1978)234号文办理。
  (五)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等工作时,一般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取。
  (六)设计单位如不承担工艺设计,仅承担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和土建、公用工程等专业设计时,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原兵器工业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工艺设计配合工作可按工艺投资(设备、电气、仪表、材料费等)的30%作为计算基数收费,土建和公用专用设计则以本专业投资为计算基数,按该项目相应的取费标准收费。
  (七)以实物定额计取设计收费时,如项目设计范围为单项工艺生产装置,则其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仍按规定分别另行收费。
  (八)引进项目的设计收费根据化工行业的实践经验可按以下办法计取。
  1.引进工艺软件包,国内自行基础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时:
  (1)工艺软件包谈判阶段的各项服务活动,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以工艺软件包作基础设计,应按该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收取技术费。
  (3)工艺装置的收费,按化工工艺装置设计收费标准的1.1(复杂系数)计取(不包括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四条增加的工作)。
  a)工艺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b)工艺装置的详细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自行详细设计时:
  (1)承担引进技术在签订合同以前的各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应收取技术服务费。
  (2)引进工艺软件包,中外合作进行基础设计时应按该工艺装置的设备材料费乘1%乘50%,收取技术服务费;
  (3)引进基础设计,中外合作进行工艺装置的技术工程设计(含国内初步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30%乘5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4)工艺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应按工艺装置的单项工程概算乘70%乘工程设计取费率乘1.1,收取设计费。
  3.对构买国外专利使用权,自行设计的国产化工程设计项目,,应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5(不含技术费)计取。
  4.国内配套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5.设计单位承担任务需要出国时,所需费用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十四条执行。
  (九)化工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列入的化工辅助及公用设施如锅炉、自备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可分别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其它有关行业相似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5)1904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其国家计划调整的设备材料价差,应作为计算设计费的基数。
 二、化学矿山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
  (一)矿山工程项目设计复杂程度“简单”的应乘以0.9系数,复杂的应乘以1.1~1.2系数。
  (二)擦洗厂的设计收费为选厂的70%,只有破碎厂者,可按选厂收费标准的40%计算;若需增加筛分工程时,其设计费另行协商确定。
  (三)初步设计阶段,矿山工程分若干项目时(若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选矿厂等),应按分项分别计收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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