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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1、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1)应聘来华的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
  (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以及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
  (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和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翻译复制费;
  (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12、超限设备运输的措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批准的措施方案列入费用。
  13、引进设备备品备件测绘费:按工程实际情况经上级审批列入费用。
  14、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计资[1985]1184号通知执行。
  15、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投产(包括组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和试车)全过程的总承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勘察设计费、设备和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临时设施费。
  编制方法: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第一部分费用)之和为基础,按照工程规模以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率2.5~3.0%计算。
  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不在工程概算中单列,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60%,从预备费中支付40%。
  16、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0号通知执行。贷款利息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17、投资方向税:按照国务院第80号令及国家计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税金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18、其它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按国家计委批转的规定计算。
 二、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预备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2、价差预备费:指由于国家物资计划分配不足和工程建设期间设备、材料价格上港而发生的价差。
  编制方法:计划分配不足部分的价差,可根据建设资金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确定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的比例估列差价。设备、材料价格上张的价差,可以编制设计概算时的价格为基数,按照物价上涨因素估列价差。
           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招标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加强基本建设的经济核算,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结合化学工业建设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定额,作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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