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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均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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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       │          ┃
┃社会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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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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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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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预留生活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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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预留社会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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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主体企业补足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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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剩余部分处│                  ┃
┃置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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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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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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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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