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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
 (1991年5月16日)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比过去增强了,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的影响,国营大中型企业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循环不畅,资金占用增加,各种摊派繁多,企业留利减少,经济效益下降,技术改造能力不强,缺乏发展后劲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改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企业应眼睛向内,加强内部管理,深化改革,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了改善企业的外部环境,自去年底以来,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增强企业活力的政策措施,有重点地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前一段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现将这些政策措施归纳为十一项,并进一步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除今年国家已确定的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外,最近国务院决定,对部分超储积压、冷背呆滞的商品的物资进行一次性降价销售,收回的占压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技术改造。为了解决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急需,银行先垫支五十亿元技术改造贷款。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新增的贷款要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行业和加快形成能力的项目,特别是今年要完工的项目,以及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酌情减少部分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任务,扩大其产品自销权。对于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很重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指令性计划任务,扩大其指导性计划和企业产品自销的数量,使其进入市场。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减少的指令性计划的部分产品可以导向给重点单位,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但企业对国家确定的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政策必须严格执行。新增自销产品的收入,除纳税、上交利润以外,余下的全部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于扩大个人消费。
  (三)适当提高部分企业的折旧率,逐步完善折旧制度。选择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销路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任务较重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有消化能力的条件下适当提高折旧率。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增提折旧三十亿元。新增加的折旧基金,在国家下达的定额内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关于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并选择几个企业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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