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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
 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
 (1991年5月12日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天津港商业性保税仓库扩展为保税区的请示》(津政报[1990]3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天津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积极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对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和商品展出等业务。但目的在于销往国内非保税区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得运入保税区储存,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海关批准。
 二、同意保税区设在天津规划的港界内,东边界为东堤路,南边界为供油北路和四号公路,西边界为东环路,北边界为五号公路(均不含道路),面积为1.2平方公里,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严密的隔离措施,与港口码头间设专用通道,并经海关检查验收。保税区内不得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生活居住。
 三、保税区由海关监管,天津海关应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对天津港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保税区内海关监管用房,由保税区提供。
 四、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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