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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一)除按已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掌握开支)中提取外,各单位有关部门还要根据需要为继续教育拨出专门费用;
  (二)除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外,各单位可参照国发(1985)21号文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执行。
  (三)按计划需要经过申报批准的高层次的培训项目,部从教育经费中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四)采取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从学员或受益单位合理收取少量经费,适当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航天继续教育要加强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教育、人事、科技、财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晋升、经费保证等方面形成良性机制,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航天继续教育协会的作用,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成果。
  第十二条 强化航天继续教育的管理,使继续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八五”期间,继续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推行继续教育“学分制”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航天系统推广。
  各级教育部门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数据库,实现继续教育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三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要废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晋升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聘、续聘、高聘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聘、续聘、高聘。
  (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直接从事型号研究设计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编写教材、著书立说、译著、撰写论文、兼任导师等工作成绩,视同科研成果,作为任聘、续聘、高聘的考核条件。
  (三)凡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的在职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脱产进修,工资照发,奖金不受影响;脱产进修3-6个月以内的,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平均值的80%
   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和自学学历教育者,不适用此项规定。
  (四)定期组织继续教育评比表彰活动,表彰青年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成才活动;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卓有成效的青年科技人员以及在传、帮、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老一代科技工作者。
  (五)对在继续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破格使用聘任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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