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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岗位工作,重点加强各种技能的训练,培养科学思维方法,提高独立研究、设计、试验、生产、管理工作的能力,为继续深造和加速成长奠定基础。
  第六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航天高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型号预研、试制、设备的应用以及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国际合作交流、对外贸易、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需要,按专业、岗位和层次确定内容,突出新、短、快的特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航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要列入专业技术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充分的保证。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100学时;
  (二)每三年要保证一个月的脱产进修时间;
  (三)院、局、基地所属单位由院、局、基地统一组织,部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部酌情协助。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70学时;
  (二)每三年要保证一个月的脱产进修时间;
  (三)由厂、所自行安排。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一)每年不少于50学时;
  (二)由厂、所自行安排。
  第八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形式,要根据航天教育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养方式。坚持长与短相结合,以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脱产与业余相结合,以业余为主;国内与国外相结合,以国内为主。通过单门课程或系列课程培训,项目研修、脱产进修、案例教学、著书立说、函授、刊授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人才。
  第九条 航天继续教育要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院、局、基地(厂、所),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要加强横向合作,聘请高水平的兼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项目的需要开发继续教育的课程或课程系列,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具有先进水平的浓缩教材和教学资料,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十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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