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航天工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航天工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定
 (1991年5月11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航计(1989)1379号文《关于加强型号研制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顺利完成“八五”、“九五”期间航天型号更新换代,科技队伍新老交替的战略任务,不断提高航天专业技术队伍素质,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养造就新一代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技术精良、善于攻关、严谨务实、勇于攀登、热爱航天、献身航天的科技队伍,保持航天事业的发展势头,使中国航天技术继续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紧围绕航天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直接有效地为实现航天型号更新换代和人员新老交替服务。
  第三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科研设计、生产、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情报翻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35岁以下直接从事航天型号研究、设计、生产、试验、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一九八二年以后毕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四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不断提高航天科技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无私奉献、能攻善战的航天科技队伍,缓解人才断层,顺利实现航天型号更新换代、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和队伍新老交替。
  第五条 航天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补缺、更新和拓宽、加深,优化知识结构,跟踪学科前沿水平,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跟踪世界航天技术先进水平和发展动态,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和传、帮、带的中坚力量。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和扩展本岗位所需要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培养他们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尽快成为科研生产骨干,缩短他们步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列的周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