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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航天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5月11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点和部位的控制,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完全、健康和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点的定义
  科研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并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科研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称为危险点(或部位)。
  第三条 危险点的危险性等级
  根据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序,危险点可划分三级:
  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二人以上(包括二人)死亡的;
  I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重伤的;
  III级危险点:可能造成重伤的;
  第四条 危险点的确定
  1.按照科研生产过程中,已发生过重伤以上事故的科研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和危险点的定义对危险状况进行选择;
  2.对已选择的科研生产设备或作业现场可参照附录A进行计算;
  3.通过计算结果对照典型危险点等级(由各院、局、基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评价和确定;
  4.经本单位确定的I、II级危险点由院、局、基地组织审定。部直属厂、所I、II级危险点确定由部安全技术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凡属I级危险点,需报部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危险点的重点控制
  1.凡经过审定的危险点都由所在单位填写“科研生产作业现场重点控制卡片”(见附录B),并实行重点控制。
  2.危险点实行分级重点控制。凡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院、局、基地及该点的所在单位重点控制;凡I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厂、所及该点车间、研究室或部门重点控制;凡III级危险点的安全,由车间、研究室或部门重点控制。
  3.重点控制的危险点由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保证该点无重大隐患,无老大难问题,经常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
  4.负责对危险点重点控制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必须保证对该点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院、局、基地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对I级危险点亲自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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