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案卷封面采用长×宽为300mm×220mm 规格,250克牛皮纸。
第十八条 备考表的填写:
(一)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时间。
(二)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检查人:由审计组或审计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填写检查日期。
(四)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五章 案卷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的装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的,用纸加宽装订;纸面小的,加贴在标准的十六开纸上。
(四)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五)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译本。
(六)卷内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超过的可根据文件材料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
(七)装订时文件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
(八)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二十条 录音带、录象带、照片等声象档案,应逐件登记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制作者。
第二十一条 证物能附卷保存的,应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另行包装封面,注明年度、内容、档号、审计项目标题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有些证物不宜保存者,应拍成照片存档。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立好的案卷,应有审计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逐卷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或返工。
第二十三条 对立好的案卷由档案部门与立卷部门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划注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工作完成后,未列入卷内但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可由经办单位保存备查;确实不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登记造册,经批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