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四)上级机关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
(十五)群众来信或来访的记录。
(十六)本项目的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
(十七)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一般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四章 立卷编目
第十五条 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写:
第一栏,顺序号: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
第二栏,字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第三栏,责任者:填写对文件材料的署名者,即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团体和个人。未署名的,应判定责任者。
第四栏,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第五栏,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第六栏,页号:填写文件所在位置起止页号。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见附图)的印制与填写:
(一)“全宗名称”,印制或填写立档单位全称或通用简称。
(二)“审计案卷题名”,即审计项目名称,按照介词“对”字、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和审计事项名称的顺序填写。
(三)“审计时间”,填写从制发审计通知书到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的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组负责人姓名。
(五)“本项目共 卷 (第 卷)”。填本审计项目形成的案卷总数,本卷是其中第几卷。
(六)“ 年 月 至 年 月”,填写本卷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时间。
(七)“本卷共 件 页”,填写本卷文件材料的总件数和总页数。
(八)“保管期限”,根据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划注。
(九)“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