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档案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审计项目专题卡片(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做到查找案卷迅速、准确。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设档案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设备。档案库房及设备应坚固耐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
第十八条 建立主健全档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保管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第十九条 严格审计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由办公厅(室)和有关审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档案统计制度,对本机关和本地区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利用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