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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处贸局除向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及审计、统计部门报送一套财务隶属于经贸厅委、外贸局的外贸,工贸公司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不包括贸会05表〔二〕〔三〕)外,还需向经贸部另汇总报送一套财务由地方管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所有外贸、工贸及生产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上述两套报表包括中央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但均不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部分。为了完整地反映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情况,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经贸厅委、外贸局自定。
 六、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报送经贸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国家统计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编制汇总的此套会计报表,包括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不包括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为了完整地反映中央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的整体经营情况,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还须向经贸部汇总编报一套所属企业承包中央及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不包括贸会05表〔二〕〔三〕)。在编制“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对企业“国家调拨进口销售”、“自营进口销售”要分子目、分商品编报,其它科目(项目)是否列明商品,由各总公司自定。
  凡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进口补贴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编报汇总的全部会计报表外,每月需加报“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反映全部国家调拨进口商品销售情况。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十五天内。
 七、各级经贸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报送汇总的会计报表(含主管部门部分)外,同时还报送一套主管部门本身的报表;另外还必须单独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主管部门本身的和汇总的经费报表。
 八、各级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做好外贸企业会计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的审查批复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后的外贸企业会计决算进行汇总,不得转报经贸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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