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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但其进出口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除按现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外,有关进出口业务部分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半年和年终决算时,还需加报一张列有有关主要财务指标的报表,格式将另行下达。年度报表需加报当地统计部门。
 四、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和地方出口任务的,要分别核算,并按下述规定报送报表:
  (一)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地方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等,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贸会09表中向上级总公司反映,不在向地方的报表中反映。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上级总公司。
  (二)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应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报表种类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但其中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反映的有关数字不包括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应在向有关的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以及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中反映;资金表(贸会01表)只反映承包中央任务部分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数,对方项目列往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额在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中向地方财务主管部门反映,不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的报表中反映。对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会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企业的地方财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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