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 财政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
企业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1991〕外经贸财发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外贸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建立自负盈亏机制。为适应经贸主管部门对全国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宏观调节、行业管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凡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工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包国家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都必须向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为此,对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一九九0年版)中有关报送会计报表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财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管理的各外贸、工贸企业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进出口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当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部门以及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表,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
二、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外贸、工贸分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现行《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送期限,同时向上级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及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中企处)和企业的开户银行报送会计月报表、财务指标月报表、资金表(贸会01表,半年、年报)、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半年、年报),商品流通费明细表(贸会03表,半年、年报)、出口未收汇情况表(贸会04表,年报)、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贸会05表,半年、年报)、科目分析表(贸会06,年报)、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贸会07表,年报)、利润分配明细表(贸会08表,半年、年报)、专用资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贸会09表,年报)、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贸会10表,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