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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要保质保量完成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制定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方案;开展社区康复;指导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组织好残疾人特殊用品、辅助用具的供应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做好高校、中专、中技等普通学校残疾学生的录取和分配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集中与分散的多种途径,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扶持民政部门、残疾人组织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兴办福利事业;鼓励、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地方政府要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抓好调研、试点和推广,制定具体比例的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编制出版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读物、声像作品;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扶贫、救济、补助、供养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地方政府要落实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照顾,酌情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及其他社会负担,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有步骤地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四、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以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与之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
  (一)有关部门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陆续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教育、康复等条例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行政法规,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按照各自分管的业务和权限,制定专项的办法、规定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规章。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决定、办法等地方性规章;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本地的条例、规定和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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