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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级及一级以上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报,由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允许宾馆招待所根据供求变化情况实行浮动。旺季可在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可向下浮动;对机关的会议用房和因公出差人员的房价,允许折价减收。下浮幅度和折价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物价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统一限价。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要建立价格台帐和明码标价制度。
  价格台帐的内容应包括:客房、礼堂、会议室的数量、价格、客房定员、房间号、单床占用面积、设备标准和附营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和附营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费。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二至五元减收;卫生间用品、床上用品和客房内其它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五角至一元减收;不能按规定要求供应洗澡水的,按每日每床一至二元减收。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宾馆招待所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要加强单位内部的价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经常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调价、定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房、餐费的;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四)降低客人食堂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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