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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
 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5月3日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
 第三条 各宾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向客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第二章 作价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按照“以收抵支、适当积累”的原则,考虑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低于同等类型的国营旅店客房、礼堂、会议室的价格水平制定。根据不同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第五条 客房费用开支是计算客房价格的主要依据。
  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营业费用总额—其他营业项目应分摊费用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宾馆招待所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由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客房面积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正常出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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