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通过评估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写出评估总结报部。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评定委员会要按照《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严格审批,三个月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论文答辩之日即为研究生的毕业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之日即为研究生获得学位日期。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局、基地)、直属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工作;
二、制订培养研究生的长远规划;
三、制订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与录取工作;
四、审定导师名单;
五、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六、处理研究生的学籍问题;
七、积极创造、改善培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所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
二、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三、提出导师与导师小组名单;
四、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组织教学活动以及有关的学术活动;
六、检查导师的工作质量,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对研究生进行中期筛选;
七、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并负责学籍管理;
八、负责研究生经费的开支;
九、制定各项研究生管理细则;
十、做好研究生科学研究、实验、资料及生活的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部批准,不得中途抽调。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学籍,另行分配工作。
一、必修课如有一门不及格,半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在学位论文阶段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三、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因病休学一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中止研究生学籍,须经院(局、基地)、直属所审批,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