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直接从事报纸排、印和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计件工资应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定额工时等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按规定提取的原材料节约奖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部门,直接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
报社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应按照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五)低值易耗品费用摊销
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单价超过规定的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摊销)。
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净值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当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六)待摊和预提费用
报社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报纸排、印过程中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领用时列作待摊费用(计入“在用铅”科目),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和3%的损耗率计算摊销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