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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根据评奖条件,按照工作成绩、工作水平、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申报技术标准奖励的附件为:
  (一)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四)标准实施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一)科研技术任务书;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三)成果鉴定(或评议)证书及鉴定、(评议)意见;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的附件为:
  (一)事迹介绍;
  (二)必要的附件或说明。
 第八条 医药标准化评奖程序
  (一)申报医药标准化奖励由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申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区申报对象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三)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定奖励等级;
  (四)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授奖。
 第九条 医药标准化奖励工作每年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八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如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反映情况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标准项目和标准科研成果可申请上述奖励,申请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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